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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《招标投标法》规定: “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,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。
2、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;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,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。
3、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,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。
4、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,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,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。
5、联合体中标的,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,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。
6、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,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。
7、” 根据你的情况,与联合体投标无关。
8、代理商可以以自己名义投标,但不能同时出现同一个品牌的代理商。
9、 代理商在提交资料时可以附带货物生产厂商资料,但必须提交相关合作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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