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道路交通日益繁忙,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,特此制定本交通法规全文,旨在规范所有道路使用者的行为,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,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一、总则
第一条 本法规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路、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。
二、车辆管理
第二条 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年检,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,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。
三、驾驶人规定
第三条 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,并且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的指示,不得酒后驾车或疲劳驾驶。
四、行人与非机动车
第四条 行人应当使用人行横道过马路,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时,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过;非机动车驾驶者需佩戴头盔,不得占用机动车道。
五、法律责任
第五条 违反本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,包括但不限于罚款、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措施,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附则
第六条 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公安部负责解释。